保险实训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11-20 08:03:29 作者:admin

保险实训报告 第1篇

一、金融机构反_工作

(一)银行业反_情况及特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调整优化反_业务结构,加大风险布控力度,呈现反_向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反_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履行反_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整体抗_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1.反_机构体系逐步健全,内控制度日趋完善。各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了反_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和调整了专门负责反_工作的部门。据对驻长18 家省级分行、股份制银行长沙、外资银行、省信用联社和长沙银行统计,负责反_的工作部门设在合规部的11家,设在会计结算部的 5 家,设在保卫部门的1家,设在其他部门的 1 家;2008年对反_部门进行了调整的2 家。

2008年,全省银行金融机构反_专职工作人员347人,兼职工作人员47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和。

2.可疑报告数量大幅增加。2007年11月1日之后,全省银行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均实现了“总对总”报送,即由银行机构总部直接向中国反_监测中心报送。2008年,全省银行业上报可疑交易报告667,473笔,同比增加627,606笔。

3.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履行较好。各银行机构能够按照反_法律规定和自身反洗_内控制度要求对新开办业务的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客户进行重点识别;能够按照规定要求保存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反_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2008年,全省银行机构共开展宣传活动272次,参与人数31241人次,发放宣传材料5600824份册,分别比上年增长 %、、;开展培训670次,受训人数达514070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 %、。

(二)证券、保险业反_情况及特点

2007年1月1日《反_法》实施后,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按法律要求启动了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_工作,正式将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纳入反_监管范围。截止2008年底,全省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市级以上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72家、保险业金融机构234家。从目前情况看,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完成历史账户清理,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内部控制,反_工作有序推进。

1.反_认识逐步提高,内控制度仍需完善。2008年,证券期货法人机构、规模较大的证券营业部和省级保险分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反_工作比较重视,基本成立了反_领导小组,指定部门负责反_工作。基层证券、保险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_岗位。大多数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制定了反_内控制度,但未对下级机构的反_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督促和检查。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初步履行,但仍需进一步落实。2008年,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对历史账户进行了清理,落实账户实名制。但在核对、登记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时,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3.可疑报告数量明显增加,但质量亟需提高。2008年,全省证券业上报可疑交易790笔,月均同比增长12%,保险业上报可疑交易3258笔,月均同比增长887%(按规定,证券、保险业从2007年10月开始报送)。部分证券保险机构开发了反_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一些机构本着“免责”、“省事”的原则,完全依赖系统筛选,未经人工识别全部予以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猛增,情报价值含量不高。

4.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但培训方式有待完善。从全省反_现场检查来看,大部分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并组织或参加过反_培训,但培训主要针对高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_培训。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反_工作发展不平衡

反_工作开展以来,因地域、行业和业务的差异,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具体表现在:城乡反_工作发展不平衡,偏远落后地区仍存在反_的真空地带;行业间反_工作不平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_工作起步早,证券、保险和信托、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反_工作启动较晚,房地产、珠宝等其他非金融行业反_工作还没有开展;大额交易报送工作已经较为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水平有待提高等。

(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防御性报告”问题突出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

(三)金融创新产品反_工作亟需加强监管

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针对经济金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金融创新产品,如网上银行、证券理财产品、分红保险产品等等。这些产品的推出给反_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譬如网上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交易,银行系统就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网上银行交易不需要通过银行网点和柜员的直接参与,并且不受时间、地点和银行网点的限制,不法分子可以借此来逃避银行的现场监控。

(四)社会经济环境中蕴含的_风险不容忽视

我省抓住中部崛起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机遇,改革开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省内外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的频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这必然引起资金交易的增长和快速流动,哪些资金运转是正常的,哪些是热钱流入或非法资金,反_资金监测任务加重,分析难度加大。同时,我省社会经济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_问题、非法集资问题、传销问题、地下问题、房地产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等等,大多与_犯罪相伴相随。这些社会经济环境中蕴含的_风险值得关注。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金融业反_工作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反_工作发展不平衡,表现在履行反_义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有的内控制度不全面,修订不及时;有的没有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制度;有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严格;有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等等。需要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不同金融机构的反_整体水平。

(二)调整可疑交易报送政策,加大报送质量考核力度

一方面,有必要对现行报送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只要金融机构经认真分析确认不具有可疑的交易信息,可以不报送。这样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增强对可疑交易信息的甄别、分析和筛选的主动性,提高报送质量。另一方面,要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金融机构随意报送,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实质意义的防御性报告。

(三)跟踪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趋势,监管与时介入

一是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动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的学习,重点掌握其_风险点。二是要求金融机构推出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必须在其业务系统里设置相关反_技术控制,从运行环境上遏制_风险。

(四)健全反_协调机制,提高_风险防范水平

保险实训报告 第2篇

进一步提升我市风险监测能力,扎实做好药械化监测与评价等工作,全面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620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260例。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明确监测人员,细化指标任务,按要求及时、规范上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业务指导。

不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有关涉药单位监测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强化报告质量评估。

定期组织我市药械化不良反应专家组成员,随机抽取各报送单位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报告质量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保险实训报告 第3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根据法律和_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_派出机构在中国_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_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_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_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_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_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_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_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_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_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_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_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_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_派出机构向中国_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_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不得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_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_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_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_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向中国_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_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_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_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_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_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_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_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_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_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_20xx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_令〔20xx〕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_负责解释。

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保险销售员提供相关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保险实训报告 第4篇

案例一: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伤残保险。这种保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的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案例二: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只保若干种特别的重大疾病的保险。所谓特别的重大疾病,就不是一般的重大疾病,其中多数疾病,都能很快置人于死地。

产品设计不诚信

案例一:投资型保险,保险的投资往往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投资,其回报,也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回报。但投资理财保险中,经常没有清晰、全面、公正的说明。

案例二:三年、五年返还型保险。这类保险,可以让人们三年或五年领取一次钱。许多购买者在购买时,往往误以为有非常高的回报率。但实际上,这类保险,根本没有那么高于其他保险的回报。保险产品设计者设计此类产品时,应用了普通人对金融知识欠缺而产生的思维“误区”。

招收人员不诚信

案例一:保险公司在招聘推销员时,经常列明不招收有从业经验者,理由是建立更好的企业文化。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这么做,往往还有一个不能直说的目的。对于保险推销员来说,推销保险,经常要从身边最近的人开始,也就是所谓的“展业先斩亲友”。显然,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从业经验,通常就已经展过了亲友的业。

案例二:招收所谓储备经理、理财顾问等等。许多保险公司招收推销员不说是招收推销员,说是招经理、招顾问。显然,一般人理解的经理、顾问不会是推销员。但在许多保险公司,却美其名曰储备经理、理财顾问等等。

案例三:入职培训。有大量的人在入职前被许以若干的底薪,然后才答应培训。但实际上,人们交过培训费,参加培训后上岗时才发现,所谓的底薪,是以立刻完成任务为条件的,销售任务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根本没有保底薪金。

销售过程不诚信

案例:推销员不如实告知免赔责任,夸大保险功能,不告诉消费者可以十日内退保,将保险投资储蓄功能夸大,将保险与银行储蓄进行不恰当的比较,谎称越小买保险越便宜等。

追踪报道:

“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昨日,针对中消协公布的寿险和车险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长期从事保险维权工作的谭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中消协的指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中消协的指控只是个别公司的情况,并不能反映整个行业,其中有些反映了保险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但也有些片面。”

曾长期从事保险案件研究的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牟子建也指出,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务角度看,中消协对保险的指控并不能完全成立,这些条款的内容是保险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消费者产生这样的看法的原因是由于他们对保险缺乏了解。

谭笑认为,保险业失信的危机大于“霸王条款”,保险人在推销产品时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推销流程向客户进行介绍的,其中很多细节他们不会主动告诉投保人,在人们购买保险之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实际的情况与当初的介绍存在出入。

保险实训报告 第5篇

一、证券、保险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以2007年8月、10月证券、保险业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开展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为标志,证券、保险行业正式被纳入反_监管范畴。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对4家证券、3家保险机构开展了反_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反_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_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证券、保险业反_工作初步开展,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一是反_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_领导小组,明确了反_部门和反_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_岗位。

二是制定了反_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_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_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_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三是开展或参与过反_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_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_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_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_培训。

四是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六是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七是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_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上半年现场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反_缺乏内在驱动。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_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_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_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应效益,导致反_工作内在驱动不足。处于一线的金融机构反_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_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反_监管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_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_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_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_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_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_风险,从而提高反_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三是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不正确。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或有的要素填写有误。

四是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_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五是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_法》与《_行政处罚法》。按照《反_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_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_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三、建议

一是风险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反_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_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_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_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目前,针对当前银行业反_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_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_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_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二是“防滥报”和“防漏报”并重,提高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_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提高反_工作有效性。

三是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_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